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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-长沙元德电子科技
2018-07-09 01:07:21
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
1 方法提要
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 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,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,以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 (3.2) 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 (3.1) 进行比较,对被抽查批煤的 质量进行评定。
2 检验项目
2.1 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:
检验发热量(或灰分)和全硫。
2.2 冶炼用精煤:
检验全水分、灰分和全硫。
3 煤样的采取、制备和化验
3.1 采样、制样和化验人员
采样、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、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,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。
3.2 煤样的采取
3.2 .1 采样机械
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 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最大粒度的 2.5 倍;
b) 移动煤流采样 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;静止煤采样器采取的子样质量 应符合 GB475-1996 的要求;
c) 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、精密度达到 GB475-1996 要求。
3.2 .2 采样地点
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,在移动煤流或火车、汽车载煤中采取,一般不 直接在煤堆和 轮船载煤中采取,而应在堆(装)煤和卸煤过程中、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。在特殊情况下 ,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,也可从高度小于 2m 的煤堆上 直接采取。
3.2 .3 采样基数
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 1000t 或一个发运批量。在采样基数小于 1000t 时,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、堆存或运输量。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,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。
3.2 .4 采样方法
3.2 .4.1 煤样按 GB475-19 96 规定采取。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 lOOOt 时,采取 1 个 总样;大于 1000t 时,可采取 1 个或多个总样。
3.2 .4.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 GB475-1996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:
a) 在火车顶部采 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,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 的对角线、不 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,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 错开;采取洗煤(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) 煤样时,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。
b)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,根据 每车子样数目,按 a )条所述方法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 样的子样错开。
3.2 .4.3 采样应由抽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,并参照附录 A (资料性附录)作好记录。
3.3 煤样的制备
3.3 .1 煤样按 GB474-1996 和有关测 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。
3.3 .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,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,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。
3.3 .3 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。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。
3.3 .4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、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
3.4 煤样的化验
3.4 .1 全水分按 GB / T211 测定。
3.4 .2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 GB/T212 测定。
3.4 .3 发热量按 GB / T213 测定。
3.4 .4 全硫按 GB / T214 测定。
4 煤炭质量的评定
4.1 质量评定指标
4.1 .1 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,以干基高位发热量(或干基灰分)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。
4.1 .2 冶炼用精煤,以全水分、干基灰分和干 基全硫作为质最评定指标。
4.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
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 1 、表 2 和表 3 所示。
表 l 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
|
灰分(以检验值计) |
允许差 |
|
⊿ Ad / % |
⊿ Qhr.d/(MJ/kg) |
||
|
>20.00~40.00 |
-2.82 |
+1.12 |
非冶炼用精煤 |
|
1.13 |
|
其他洗煤 |
|
212 |
|
冶炼用精煤 |
|
一 1.ll |
|
注 1 :△ A a为灰分(干基)允许差, |
4.3 质量评定
4.3 .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
4.3 .1.1 按被抽查单位报告的测定 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: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,满足下述条件时,该项质量指标评为合格;否则评为不合格。
a) 灰分 (Ad) 表 2 全水分允许差
(报告值一检验值)≥表 1 规定值
b) 发热量 (Qgr.d)
(报告值一检验值)≤表 l 规定值
煤的品种 |
允许差(报告值-检验值)/ % |
冶炼用精煤 |
-1.1 |
c) 全水分 ( Mt)
(报告值一 检验值) ≥表 2 规定值
d) 全 硫 (St.d)
(报告值-检验值) ≥表 3 规定值
表 3 全硫允许差
煤的品种 |
全硫(以检验值计) S t.d/% |
允许差(报告值-检验值)/% |
|
<1.00 |
-016 |
|
<1.00 |
-0.17 |
4.3 .1.2 按贸易合同约 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 评定:以被抽 查单位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、 按 4.4.3 .1.1 规定进行评定,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 (1) 修正:
T=To /√2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(1)
式中: T- 实际允许差, % 或 MJ/kg ;
To — 表 1 、表 2 和表 3 规定的允许差, % 或 MJ/kg 。
注 1 :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,全水分、灰分和全硫取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被抽查单位报告值,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。
4.3 .2 批煤质量评定
4.3 .2. 1 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:以灰分计价者,干基灰分和干 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;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。以发热最计价者,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,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。
4.3 .2.2 冶炼用精煤:全水分、灰分和全硫三项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,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。
5 抽查报告
抽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a) 抽查单位名称、地址;
b) 被抽查单位名称、地址;
c) 采样时间、地点、气候状况和人员;
d) 抽查产品品种、规格和数量;
e) 样品数量,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、子样数量和质量;
f)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;
g) 试验数据;
h) 质量评定结论;
i) 主要检验人员、审查人员、批准人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