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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-长沙元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

2018-07-09 01:47:09

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

1 方法提要

由买受方从收到的、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,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,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,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。

2 检验项目

2.1 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:

检验发热量(或灰分)和全硫。

2.2 冶炼用精煤:

检验灰分和全硫。

3 煤样的采取、制备和化验

3.1 采样、制样和化验人员

同 3.1 。
 

3.2 煤样的采取

3.2 .1 采样机械

同 3.2 .1 。

3.2 .2 采样地点

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,在落地之前,在运输工具如皮带、火车、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、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载煤中采取。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从驳船载煤中采取。在发生质量纠纷的情况下,应从单独堆放在煤堆中,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。

3.2 .3 采样基数

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、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(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)。

3.2 .4 采样方法
3.2 .4.1 煤样按 GB475-1996 规定采取。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 lOOOt 时 ,采取 1 个总样;大于 1000t 时,可采取 1 个或数个总样。

3.2 .4.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 GB475-1 996 的有关规定外,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:

a)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 和筛选煤煤样时,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、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,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 ;采取洗煤(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)煤样时,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。
 

b)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,根据每车子样数目、按 a )条所述方法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。

3.2 .4.3 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,并参照附录 A (资料性附录)作好记录。

3.3 煤样的制备

3.3 .1 煤样按 GB474-1996 和有关 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。

3.3 .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,煤 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,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。

3.3 .3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,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 制成分析用煤样。

3.4 煤样的化验

3.4 .1- 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 GB / T212 测定。

3.4 .2 发热量按 GB / T213 测定。

3.4 .3 全硫按 GB/T214 测定。

4 煤炭质量的评定

4.1 质量评定指标

4.1 .1 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,以干基高位发热量(或干基灰 分)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。

4.1 .2 冶炼用精煤,以干基灰分和千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。

4.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

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 l 和表 3 所示。

4.3 质量评定

4.3 .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

4.3 .1.1 出卖方提供测 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: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 一批煤采样、 制样和化验时,如出卖方的报告值(测定值)和买受方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 述条件,则该项质量指标评为合格;否则评为不合格。

a) 灰分 (Ad)

(报告值 - 检验值)≥表 1 规定值

b) 发热量 (Qgr.d)

(报告值一检验值)≤表 l 规定值

c) 全硫 (St.d)

(报告值一检验值)≥表 3 规定值

4.3 .1.2 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: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、按 5.4.3 .1.1 规定进行评定,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 (l) 修正。

4.3 .1.3 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、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,应分别按 5.4.3 .1.1 和 5.4.3.1.2 进行评定。

注: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 值为一数值范围时,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,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。

4.3 .2 批煤质量评定

4 .3 .2.1 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:以灰分计价者,干基灰分和干 基全硫都合格 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;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。以发热量计价者,干基 高位发热量和 干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;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。

4.3 .2.2 冶炼用精煤: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;否则该批煤 质量评为不合格。

4.3 .3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

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(二者的差值超过 5.4.3 .1.1 或 5.4. 3.1.2 规定的允许差 )并发生争议时,先协商解决,如协商不一致,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 验收检验,在此情况下,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。

a) 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、制样和化验,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。

b) 双方请共同认 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、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 验结果进行验收。

4.4 其他

除 2 规定的检验项目外,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 目,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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